|
|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逻辑转换
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总会呈现出新的样态和发展要求,农民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特征。面向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分“两步走”的宏伟蓝图,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在致富理念、致富模式、增收方式和公共服务获得渠道四个方面发生逻辑转换,使农民共富和农民增收嵌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蓝图,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的突破口。 一、农民致富理念转换: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共同富裕是生产力的范畴,要求注重效率,同时“共同”又是生产关系的范畴,要求注重公平正义。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进程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安排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作出适当调整。 任何发展政策都内嵌着特定的价值排序。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要素活力较低,采取了以效率优先的理念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兼顾公平。当前,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社会经济增长和农民物质生活条件改善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始终是生产力发展程度相对不发达,因此,促进农民“富裕”始终要注重效率的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共同富裕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在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中不能单纯追求效率层面的经济物质的数字增长,还要重视公平层面的分配调节职能,循序渐进缩小城乡居民在收入、生活、权益层面的差距。当前,随着信息科技发展与农村开放程度加大,农民生活必然会逐渐由“物质生存依赖”向“自身发展享受”转变,农民对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多元化消费场景的需求呈上升趋势,意味着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包容性增长。 二、农民致富模式转换:从“先富带动后富”迈向“共同富裕” 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性、渐进性的过程,农民共同富裕强调的是“富裕”覆盖农民群体的程度,而前提是要坚持全面共享。改革开放之初所设计的“先富带动后富”思想的本质是非均衡化的发展,在根本上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特别是在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实践中,这种模式在农民收入提升、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表现出明显成效,为农民发展积累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 随着中国共同富裕实践进程的发展,这种渐次性的致富战略模式的不足逐渐显露。在实践中,受到市场逐利、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先富带动作用发挥不充分,城乡区域间、城乡阶层间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同经济社会和农民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倒逼农民致富模式的转换。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农民可支配收入已达到富裕水平区间,农民致富进入到了质的提升、模式升级的阶段,这意味着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模式更加强调整体性和协同性,从单纯的“单向帮扶”转向“共建共享”。但这并非否定以“先富带动后富”为途径带动城乡资源流动的模式,而是更加注重“共富”在收缩贫富差距、调节平衡和促进公平的核心作用,强调发展的包容性,补齐农村农民发展富裕短板。 三、农民增收方式转换:从单纯资源依赖向多元创新驱动转变 农民收入是检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成效的核心指标。长期以来,农民增收高度依赖土地、劳动力等传统原生资源,农业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核心来源之一。这种资源变现式的增收模式,受初级农产品需求弹性低、价格波动周期明显的制约,收入增长空间有限、上限较低。同时,农村发展空间狭窄、优质就业岗位不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务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逐渐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撑。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共同富裕实践,对农民收入结构格局提出了更合理化的要求,同时也为农民增收渠道增加、质量提高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增收,一方面是“收入”,在本质上是经济物质的创造与获得,另一方面是“增加”,即效率的提升和数量的增多,这两方面都离不开生产性和技术性要素的赋能。换言之,农民增收逻辑从“卖资源”转向“卖价值”,将传统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重新组合并嵌入更高附加值的价值链条。随着数字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要素的持续发展与应用,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创新潜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知识型要素资源,有效融入农业生产和经营场景,推动特色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通过培养农民数字化、专业化技能,提高农民劳动力资源的附加值,进而提高农民增收效率、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四、农民公共服务可得性渠道转换:从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 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公共服务的外部性和非竞争性,长期以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遵循政府主导的单中心模式。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农村甚至全国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政府作为绝对的主体供给农村公共服务,发挥了党和国家集中办大事的作用,解决农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问题。 然而,农民场域的公共服务因地理分散、差异化需求强,导致标准化的政府供给成本高,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迈向高质量和多样化发展方向,绝对的政府主导局限显现,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要求以多元主体耦合协同发挥推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合力作用。一方面,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是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政府退出一部分由市场和社会提供的竞争性服务领域,归位到制定标准、监管和兜底层,既能够在供给端满足农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需要,又能确保“供给”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动员广大社会群体是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共同”的内在要求,农村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力量,是对政府市场功能的有益补充,凭借其贴近农村基层、灵活高效的优势,实现公共服务精准化、个性化供给。(作者: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郭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