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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款困局的法律透视
“十年了,我们还在为血汗钱奔走。”面对堆积如山的债务单据,某央企项目负责人周先生声音沙哑。他负责的国道112线、津宁高速、塘承高速等五个标段早在十年前便已竣工通车,但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高速”)至今仍拖欠1.67亿元工程款。其中3119.88万元虽完成结算却未支付,另有1.35亿元款项被长期搁置结算程序。这场持续十年的债务困局,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行与债务清偿的深层法律症结。 十年欠款:五项目的法律症结 在国道112线第十一合同段项目中,征地延迟与高速改线导致工期延长549天,产生7866万元新增成本。尽管业主曾支付部分补偿,但围绕清单调价规则、土方计量标准等争议,仍有5726万元陷入结算僵局。此类争议凸显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重大变更,缺乏明确的价格调整机制与争议解决路径。 相距不远的第三合同段特大桥工程则因地质风险分配不公陷入困境。实际淤泥层厚度远超设计数据(5.5米对1.7米),导致施工措施费出现2003.8万元缺口。法律上,发包人提供的地勘资料失实构成根本违约。更严重的是,业主两次发出虚假“征地完成”通知,致使设备闲置损失154.3万元未获赔偿,此举明显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合同段因征地不力与设计变更,工期从8.33个月暴增至49个月。承包人主张的3822万元延期损失中,虽经审计确认1096万元,但业主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该案的核心在于:当业主方行为直接导致工期异常延长时,其是否应当承担承包人相应增加的管理成本与财务费用?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精细化规定。 在津宁高速项目中,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业主因供土延误口头指令承包人自行取土并承诺补偿,但结算时矢口否认,致使600万元取土费及450万元垫付协调费遭拒付。这暴露出建设工程实践中对变更程序的形式要求(《民法典》第544条)与市场效率之间的深刻矛盾。而塘承高速项目则更令人愕然——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1500万元补偿协议,最终仅兑现904.78万元,构成赤裸裸的合同违约。 双重枷锁:财务困境与制度痼疾 面对巨额欠款,天津高速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面貌。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2020年通过银团贷款完成734.3亿元债务重组,虽通行费收入屡创新高,但偿债压力使其工程款支付被严重边缘化。这触及政府性债务重组中优先清偿顺序的合法性问题——当企业同时面临金融债务与经营性债务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清偿优先级? 而在管理层面,“新官不理旧账”的官僚作风浮出水面。周先生透露,项目合作期间因设计变更、征地拖延产生的增量问题,被原管理层有意搁置成“历史遗留问题”,继任者则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结算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32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所谓“历史问题”不过是逃避债务的托辞。天津高速下属企业近年频现的违规收礼、公车私用等管理乱象,更为债务拖欠提供了系统性注脚。 法律突围:打破十年困局的路径 解开这个缠绕十年的债务死结,需要多维度法律发力。债权人应当果断启动司法程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胜诉后通过审计追踪资金流向,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追究拒执罪责任。地方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须履行监督职责,将国企债务清偿纳入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必要时启动财政资金临时周转机制。 从制度层面根治拖欠痼疾,亟需推行三大改革:建立工程变更的强制书面确认制度,避免“口头承诺”陷阱;设定刚性结算周期(如竣工验收后180日内完成结算),超期自动启动利息计算;推广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变竣工后“算总账”为按月分段清算。对政府项目,更应建立合同备案审查与履约保证金制度,从源头约束发包方行为。 法律科普:工程款清偿的防御性策略 合同筑牢防火墙 签约时重点约定:清单外工程计价规则、变更签证的书面程序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议约定LPR四倍标准)、结算时限及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过程资料即证据 施工中所有工期延误、指令变更、费用增加事项,必须形成经双方签认的书面记录。对口头指令,应于24小时内发函确认,三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 结算时效生死线 竣工后立即提交结算报告,保存送达证明。若发包方逾期未审,每30日发送催告函,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政府项目,同步向审计机关报备争议事项。 维权组合拳出击 除诉讼外,可向住建部门申请“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向营商环境办公室投诉,对政府项目还可申请财政支付监督。涉及国有企业的,向国资监管部门提起履约督察申请。 十年拖欠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是对法治底线的挑战。当1.67亿债务压垮的不仅是企业账簿,还有公众对契约精神的信仰。唯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权力套上辔头,才能终结“竣工即讨债”的行业魔咒,让每一条公路都成为诚信的刻度而非债务的碑文。 本案涉及相关法条: “书面为王”原则(《民法典》第544条) 关键点: 所有工程变更、增项指令、费用补偿承诺,必须要求发包方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口头承诺在法庭上极难举证,是承包商最易踩的“坑”。 “逾期视为认可”规则(《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关键点: 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结算报告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发包方收到后超过约定期限(无约定则一般为28天)未答复,视为认可你的结算金额!这是对抗拖延结算的“核武器”。 “新官必理旧账”铁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 关键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含国企)不得以负责人更替、内部决策流程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账款。“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法定免责牌。 “优先受偿权”盾牌(《民法典》第807条) 关键点: 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权(需在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这是建筑行业独有的“超级权利”。 “利息追索”利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 关键点: 拖欠工程款必须支付利息!合同无约定时,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主张,损失巨大时或可争取更高赔偿。(通讯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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