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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监管政策变化对科技创新活力的影响
2025-05-09 14:58:10
来源:云掌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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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规则与纠纷治理,无疑是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中始终热度不减的焦点话题之一。在全球竞争激烈的当下,SEP作为技术标准的核心载体,其许可规则与监管政策不仅关乎着企业的创新活力,更影响着全球产业链的协同发展。目前,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SEP许可监管政策都处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其对科技创新活力的影响仍待持续观察与深入探索,同时也为我国SEP治理体系的路径优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全球主要司法区域SEP许可监管政策的变化 (一)欧盟 自2010年以来,欧盟的SEP许可监管政策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10-2014年,欧盟尝试确立许可谈判框架及反垄断监管框架的阶段,2014年三星案、2015年华为诉中兴案是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尤其是在华为诉中兴案中,欧盟法院基本上确立了SEP许可谈判的框架。2015-2021年,欧盟试图解决许可透明度、合理许可引导等问题,也试图减少行政干预。2023年,欧盟提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提案》,但于今年2月选择撤回,反映了欧盟内部对这一提案的巨大分歧意见。 (二)美国 2013年,美国奥巴马政府确立了SEP案件中限制禁令的立场,即以不发禁令为原则,以发禁令为例外。这一立场在2017-2020年的特朗普政府时期出现反转,尤其是2019年的SEP政策声明特意强调了禁令的可及性。2021-2022年,拜登政府试图恢复限制禁令的立场,但没有成功。美国司法部等单位在2021年底也发布了新的草案,再次主张慎重适用禁令,但该草案于2022年6月又被撤回,自此禁令裁决基本上回归法院自由裁量。总体来看,美国的SEP监管以司法主导、个案判断为主,目前暂未发布统一的政策。权利人和实施人各自所持的强烈立场,或将在未来继续导致美国的相关政策处于摇摆状态。 (三)日本 在SEP许可监管上,日本特许厅和日本经济产业省目前基本上以提供服务为主,具体措施包括出台SEP谈判指南,向权利人与实施人提供谈判步骤和规则、是否发布禁令、费率计算方法和层级等多方面指导,未过多介入市场,也未动用反垄断等强力手段。近两年来,日本还鼓励采用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总的来看,日本实施人通常会较为自觉地缴纳许可费用、加入许可平台,日本目前的SEP纠纷也较少。 (四)中国 自2014年以来,我国对SEP许可监管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更多将SEP许可置于反垄断框架下进行监管,并出台了相关规则,呈现出行政监管与司法判例并重,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裁量权的特征。 二、SEP许可监管政策对创新可能的影响 SEP许可监管政策对创新市场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对创新是起了促进作用,还是削弱了权利人的议价能力?这一问题需要大量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才能准确回答。 在欧盟,有观点认为,根据欧洲专利局统计的数据,与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申请从2013年的约17500件增至2022年的25000件以上,年均增长超过4.2%,SEP被引用次数则提高了30%;还有一些机构的报告显示,SEP权利人的研发强度要远远高于非SEP权利人,反映了欧盟强化许可透明度、防止禁令滥用等政策措施有助于提升SEP的技术与经济价值。 在美国,有研究机构指出,美国SEP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诉讼活跃度,但并没有影响大企业的研发。 在日本,有观点认为,日本在SEP领域的柔性服务政策,使得SEP专利的维持率达到约70%,高于世界平均值。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超过60%的受访企业表示,日本SEP许可谈判指南提高了企业的谈判效率,且对中小企业特别有利。也有学者认为,日本的SEP平均被引次数在5年内提升了1.5倍,优于中国与韩国,这也是日本柔性服务政策的成果。 在中国,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相关报告认为,近年来中国5G SEP全球占比、企业研发参与度、SEP案件数量及调解率的提高,都与中国的相关监管政策有关。 上述数据能否视为相应的监管政策所带来的变化?回答这一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实证数据支撑。事实上,上述数据反映出的变化,或许是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型企业)本身对SEP研发高度重视的结果,而非源于监管所带来的创新效率提升。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基于成本等因素,其参与SEP研发的积极度本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SEP监管政策是否能够提升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目前也很难得出肯定结论。 三、SEP领域中市场与监管的关系 在SEP领域,市场与监管之间到底应是什么关系?究竟应采取强监管,还是以市场为中心配置资源?在我看来,监管部门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应当以促使双方谈判、促进创新为根本目的,毕竟蛋糕还没做大就谈分配公平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将SEP监管放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执行则应特别慎重,监管机构作为非市场主体,应认识到自己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所带来的局限性。以欧盟为例,其之所以撤回SEP监管新规提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认识到自己没有进行SEP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中国的监管、中国的法律,应当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中国目前的根本问题是什么?仍然是提升创新水平的问题。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如果固守计划经济思维,寻求无孔不入的强监管,无疑是在创新企业头上悬挂一把反垄断的利剑,将抑制创新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削弱其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创新得不到合理回报,中国未来的创新水平又怎能进步?当然,实施人的利益也不是不重要,也不能否认专利劫持现象存在的可能性。但无论怎样,如果许可双方都怀着诚信的态度进行谈判,在双方强大的法务、技术、商务团队的加持下,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达成双赢甚至多赢的协议还是完全可能的。 总而言之,在市场与监管之间,始终应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手段。对我国来说,所有的监管措施还是应当以保护权利和促进效率为根本。如果无法提高效率、促进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成为空谈。 (本文内容来自李扬教授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与监管趋势研讨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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