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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管理学视角处理与法律矛盾的哲学问题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解释,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现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但一切法律制度的形成条件都必须在行政的范畴下解释,脱离行政的本质条件,法律制度就形同虚设。因为法律的本质关联着行政所设置的社会制度框架。现实中,却有一些法律与行政管理脱钩,结果以法律的名义形成新的矛盾,使行政管理处于尴尬状态,无力用行政手段去规范法律矛盾,让法律处于“流浪”边缘。这种社会现象应引起我们思考。
一、对行政管理从属法律性问题的理论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就为行政设置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条件,行政手段可以处罚人。这是行政和法律并行的一种方法。问题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而不是一般范畴下的法律条款及大法范畴,诸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行政只是一种以处罚形式存在的法条,而不是具有法律地位和特征的法律条款。那么,行政处罚法是一种行政手段还是一种法律方法呢? 从行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分析,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行政目标,这也是其的起点和归宿,对此,行政法的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投入与成效的综合评价,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现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而法律在一般状态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在法律范畴下的演延生物。但现实是,一切的法律条例,都在从属于行政这个条件及背景下的产物,因为行政源于政务管理和治理这一历史源头。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县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的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的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是一种公务行为,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实质在于组织管理国家事务,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机关的裁决案件。总之,行政管理是一种政务行为。 那么,作为一种政务行为,对其接受人的主体就只能落实于从事政务管理的层面或政务管理的岗位上,除此之外,其他的社会行为只能用法律手段解决。但是,这种涵盖已经缺乏其的社会适用性。这也是引发法律矛盾的一个焦点。 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管理也切换了视角,成为以法治为主体的一种社会行为,和计划经济与人治社会有了本质的区别,在以法治为主体覆盖社会管理各环节的今天,再用行政管理表述对法律的相关定位,肯定存在不能确定的定位。尤其是在国家对纪检监督体制的改革,形成新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格局,把原来归于司法部门的反贪等权力收回到纪检和监委部门,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下,再去反思行政管理在法的要素中的作用,会对我们形成较多的新认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原来许多从法的定义规定的事物,现在主体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使一种事物由司法解释变成行政解释,原来的司法结果现在成为行政主张,由此使行政管理的诸多条例和法律条款的诸多主张发生了解释上的矛盾,如以前检察部门可以直接介于反贪和反渎职,这种介入的结果直接就是司法程序的进入,现在这些职能移入纪委监委部门,一些原来的司法要素成为现现的行政手段,而原来的行政处罚方法显然还处于原来的状态,这样最明显的事态是现在的纪律要求中,是否还原于行政处罚,还是直接代替了原来的司法手段?尤其是纪律处罚能否和行政处罚并例,能否从行政视角探索这一新生事物,是我们追溯行政管理历史脉络中必须要掌握的一种规律,把握的一种本质,否则,最容易让司法与行政处罚混淆,行政处罚与纪律处罚混淆。在法治社会大背景大趋势下,我们有必要从行政视角上理清楚这些问题。 二、从辩证法形态厘清行政管理与法律的本质关系 被列宁称为“刻,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的哲人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入同一条河流。”这话用来比喻行政管理与法律本质关系,也是有道理的。面对同一个问题,以行政管理的方法处理和以法的方法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而用行政管理和法处理问题,就交织着现实的矛盾。 在纪委监委改革前。纪委一般主抓纪律,而改革后,纪委从抓纪律的形态,成为审理司法案件的第一门槛,一些触犯法律的官员。不再由原来的检察部门直接把其带入司法环节,而是先由纪委部门立案审理,把关涉纪律部分纪委直接处理,涉及司法部门的在审理后移交司法部门?这就涉及一个新的理论问题,一个涉及违纪人员,在纪委监委部门收审后,后定程序是到了司法部门,在移交司法部门依然要从司法角度对其审问,开启了第二次审问,虽然审问名义发生了变化,在纪委的环节是主审纪律方面的问题,在司法部门是主审法律方面的问题。但一个人接受二次审询就成为既定事实。这是设立一种假设条件。某局长被纪委监委留置,交待一些问题,他既要交待违纪方面的问题,也要交待违法方面的问题,一般的情况下,违纪者大多违法,而违法方面的内容由纪委监委审理,给其做出违纪方面上的定论,然后移交司法部门,以从法律的层面定性,这就容易形成其在司法审判中只承认在纪委方面认定的事,不承认其他还存在的违法问题。这也与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关,一般情况下,人在接受了一次审询后,心里防线会变的坚固起来。事实也证明,很多由纪委监委移交到司法部门的案件,一般很难再有其它较大违法问题的突破,大都以纪委监委移交的案件的定性为准,不再产生新的案件。这是一种司法弱点,这里面也存在着这样的因素,一是纪委部门较权威,审理过的案件大都定了性,司法部门难以再去突破什么,因为突破就意味着对原来定性的案子的一种间接否定。而一否定,必然牵涉到方方面面,很多时候,相关司法部门就不愿再承担什么责任,纪委部门移交什么案件,他们就以纪委的审理结果定调,公诉什么案件,在司法审理上很难再有什么突破,这种现象的形成行内人士称之为“体制瓶颈"。 而突破这种“体制瓶颈”,依然需要从行政视角,通盘审视这一存在的问题。如纪委每审理完一个案件,要设置一个监督环节,形成一个监督部门,来完成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这个部门可以设置在人大,也可以设置在党政主管部门。这样,人大在协调事情上存在很大自由度,因为协调就意味着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从行政视角而言。平级之间在协调事务之间存在着相关的难度。如果把监督纪委的任务放在人大这一部门,显然更加合适,毕竟人大系统毕竟是权力中枢,立法,管法的事情大都生发于人大系统。纪委监委所审理的案子涉及到司法的东西,最终要移交公检法部门,由人大先期审理,然后把要移交的案子从法制角度疏理,并对纪委实施监督管理环节,赋予案件审查新环节,既可以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监督,又让行政管理覆盖各个角落。做到每个职能部门都有相互监督的交叉管理,才能让行政管理在每个角落都不留空白。 三、从行政管理学视角构建行政管理新体系 黑格尔说:“矛盾引导前进”(1)韩树英《通俗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3年10月吉林第6次印刷,第123页。这就证明一个问题,任 何问题的存在,只要以问题形态出现,总会出现矛盾,行政管理学也不例外,它在发展中承载着更多的实践使命,也会出现许多矛盾。 尤其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形态中,出现新的问题,形成新的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判断这种现象,认识这种问题,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强调:“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人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一140页。 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政务主体和社会主要矛盾都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产生了一个民营经济形体和自由职业人形态及由公私经济形态相结合的合作经济形态等。这于改革开放中,这些群体的行政管理大都依托工商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都是依据法律条例去管治,依据国家规定去征税,不存在行政管理上的解释,这些组织也大都依靠在工商联等行业组织上,这于行政管理体系而言,是一种管理上的空白。而从行政管理视角而言,民营经济组织、合营经济组织也是构成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一种组织,其具备行政管理条件,也具有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但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学而言,民营经济、合作经济等类组织不属于政府系列,不具备行政管理条件。 如果这种观点从计划经济的属性上解释,可能是一种正确的结论,但从市场经济视角而言,其是一种有失偏,甚至是一种错误的结论。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管理情况,我们发现,以英、美构成的欧洲式行政管理体系,触角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领域,行政管理已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论民营企业,还是国家组织机构,都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范畴内,法律可以在各个管理岗位上解释行政事务,法律于行政管理是一体的事业。只有在我国,法律和行政事务分属两大范畴,法律对所有组织和公民解释和负责,行政管理只对党政系统解释和负责,对民营组织、合资组织不具有解释性质,也不具备管理功能,虽然民营经济系统,合资经济系统存在着行政行为,关联着行政事务,因为其是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既有关联者,只是由于体制原因,把其鲜明地标注成体制外的产物。 这方面,应借鉴党建经验,形成新的行政管理模式。现在,许多民营组织、合资组织打破行业门槛,普遍设立了党支部,党务问题由当地组织部门统筹管理,系统组织,形成党在新时期的新战斗力。恩格斯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对此,行政管理应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之上,打破人为篱笆,打破陈规陋习的条条框框,以新的视角,构建行政管理学的体系,以应对社会发展新格局。 构建行政管理学新体系,要遵循三大原理,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核心要点是:“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共产党宣言》,目的是通过重温经典,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追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理论源头,提高全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当代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二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原理,党执政规律的形成,是我们建党百年历史的宝贵经验,毛泽东同志指出:“如果不把党的历史搞清楚,不把党在历史上所走的路搞清楚,便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4)新华社: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2021年11月16日,三是遵循习近平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思想规律,这是我们时代的思想精华,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只有遵循这些原理,以此作为我们科学发展的逻辑前提,我们才能把行政管理构建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特征,形成新体系。 小结 从行政管理视度处理法律矛盾不仅是个行政管理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因为行政管理和法制条款各有各的信息生成载体,或源于同一条件下的历史渊源,或生发于同一管理体系的不同管理方法,但其都是特定情况下的管理产物,可以纳入管理这个特定的环节中表述,因为它们各有各的管理方式,各有各的厘定制度尺度的基本准则,这是它们从行政管理角度和法制度角的一种区别。这也是该体系和彼体系的一种学术区别,我们能做到的只有从学术角度对其的表诉尺度厘定和学术区别。当然,从管理的角度上讲,其都是管人的一种历史属性,其都是管理的一种法则。 管理是一切法与行政管理的大范畴,只要涉及到制度,就具有管理意义上的基本属性。我们要从管理的角度为一切问题定位,才能具有管理属性的生成,而管理属性从行政角度延伸,就成为行政管理的问题,从法制角度延伸,就承载起法治的问题,但它们都处于管理的范畴之中,只是在管理中管理的属性,所管理的对象,形成的社会意义不一样罢了,但目的只有一种,那就是管理。 世界治理只有一个大的问题,那就是政治管理,剩余的就是管理分支的纵横延伸。只有把握住管理形式的本质特征,就能科学地把握住管理的基本属性,掌握住管理的规律,形成管理的方法!这才是行政管理和法制制度形成的基本要义,也是它们之间微式区别的具体呈现,还是它们在政治管理视角上唯一区别的哲学界定,制度属性上的界定等法则之上区别的哲学表述。 当然,从哲学形态上而言,各种理论都有其最基本的属性,亦有基最根本的表述方式。行政管理和法制问题在社会管理体系上,各有各的基本属性,各有各的社会分工,我们要从哲学规律上认识这个问题,才能把握好这个问题的本质属性,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在交织上所形成的矛盾性根源。因为管理是社会发展最科学的办法。 武振功 原山西省纪委驻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李泽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青川镇政府 李宏剑 哲学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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