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中企经济网
   

新人限时福利

谢少虹律师:公司并购概念、动因、类型、对目标公司尽调的注意要点解析
2021-11-10 17:42:55 来源: 浏览:257

【摘要】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并购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合并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中允许和鼓励资本、商品、服务等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合法的优化配置,尤其近年来我国对于经济的大力推动与发展更加促进了公司并购相关活动的蓬勃演进。本文将对公司并购的概念、动因、类型、对目标公司尽调的注意要点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帮助公司更好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从而获得更多利益。

【关键词】公司并购;并购公司;目标公司 

一、 公司并购概述

(一)概念

公司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并非法律概念,仅是日常生活中的称呼缩写。谢少虹律师提醒注意,并购在法律上包括“合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即公司之间的合并与收购行为,是公司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这是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主要动因

公司并购的主要动因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提高对市场的控制能力:通过横向并购,达到行业特定的最低限度的规模,改善行业结构和提高行业的集中程度,从而使行业内的公司保持较高的利润率;通过纵向并购,可以更好获得原料和销售渠道等,从而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通过混合并购,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对市场势力的影响,从而对相关领域内的公司形成较大的竞争威胁。

2、达到节税目的:由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间的税率差别较大,拥有较大盈利的公司往往考虑把那些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的公司作为并购对象,并采取恰当的财务处理办法,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更好抵御市场竞争:抱团取暖,避免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二、 公司并购类型

公司并购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但并非完全独立,其内容存在许多交叉,实践中公司在并购过程中也并非只用到一种类型,而是采用了多种不同的类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按照并购后公司的组织形态变化划分,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指的是并购公司吸收目标公司,并购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业务规模变大,而目标公司解散,并将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并购公司承继的法律行为。

2、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承继的法律行为。

谢少虹律师指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各有利弊,不存在绝对的优势与劣势,最终的战略选择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市场地位、博弈关系以及商业需要。就吸收合并而言,并购公司并不消失,亦无须设立新公司,合并程序较为简单,但资产整合与文化整合的挑战较大。就新设合并而言,其缺点在于原公司的诸多资源(如知名度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很难或者说无法传承给新设公司。

(二)按照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关系划分,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选择在同一行业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它的主要目的是消除竞争对手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增强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等。

2、纵向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选择与其生产和经营链条互为上下游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并购公司的产品处于目标公司的上游或下游,是前后工序、或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不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关系。通过纵向并购,可以达到控制某行业、某部门生产与销售的全过程,从而减少交易费用,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

3、混合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选择与自身毫不相关的行业中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其基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寻求范围经济。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我国各行各业的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寻求多元化,混合并购就是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方法,为公司进入其他行业提供了有力、便捷、低风险的途径。

(三)按照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划分,可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1、善意并购,指的是经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并配合的并购行为,并购双方在交易上达成一致意见。

2、恶意并购,指的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并购意图不知情或对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下,并购公司强行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行为。

(四)按照并购的交易路径划分,可分为协议并购、要约并购和集中竞价并购:

1、协议并购,指的是并购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并购协议,根据协议进行并购。

2、要约并购,指的是当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而需继续进行收购时,依法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要约,“约定以某一价格在规定时间内收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待目标公司股东确认后,即可实施并购行为。要约并购的是一种针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行为,其充分考虑到了股东层面的意愿,被视为一种公平的交易行为,目标公司只能是上市公司。

3、集中竞价并购,又称二级市场举牌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流通股股票的方式从而进行并购的行为,目标公司只能是上市公司。谢少虹律师指出,该方式的优点是通过公开的方式竞价,具有一定的高效便捷性,缺点在于需要雄厚的并购资金进行支持,如若监管不力十分容易出现杠杆倍率过高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五)按照并购的支付方式划分,可分为承担债务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和换股并购:

1、承担债务式并购,指的是在目标公司资不抵债或资产与债务相抵的情况下,并购公司以承担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这种方式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在对濒临破产的国有公司或ST上市公司的并购中。

2、现金购买式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

3、换股并购,指的是并购公司以自己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并购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股份)交换,换股并购的目的是使目标公司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根据并购公司的需要,目标公司还可能被终止主体资格,成为并购公司的组成部分,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也相应成为并购公司的股东。

谢少虹律师提请注意,换股并购在具体操作层面隐含诸多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合规性的判断。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整个并购过程的合规性,主要涉及并购交易本身是否受到限制;二是每一个具体过程的合规性,如审查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相关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

(2)、股权转让及以股出资的法律风险。应通过有效设计转股换股的交易模式,合理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3)、股东利益保护。股东利益是换股并购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之一,实践中,换股并购一般由少数股东牵头,其他股东附随或一致行动,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难免因部分股东的相关利益被忽略而产生纠纷,因此应重点关注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尽量减少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4)、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该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只针对目标公司,因在并购完成后仍将持续,故并购公司在并购前应当充分尽调,以保证并购过程减少受到持续性债权债务的影响,得以顺利推进。

(5)、框架协议与具体交易文件的拟定。并购双方对于交易整体,会签订框架协议,明确交易背景、交易过程、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而对于具体的环节,又会签订具体的交易文件。具体交易文件与框架协议需建立明确的勾稽关系,且不得存在矛盾,因此,框架协议和具体交易文件的拟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 对目标公司尽调的注意要点

并购之前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是减少交易风险乃至交易议价必不可少的步骤,需要审慎对待,故谢少虹律师提醒,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尽调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现状

需重点核查目标公司如下事项,具体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核查目标公司现有资料、行政机关相关登记文件、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目标公司内档等:

1、目标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是否合法、真实、按期、足额,有无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避免因出资瑕疵导致并购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额外债务风险。

2、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

3、目标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无具体凭证予以佐证等。

(二)业务资质

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状况:目标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了相应资质,取得资质的过程是否合法,有无超越资质、资质虚假或资质被撤销等相关风险。避免因业务资质问题导致并购无效、并购公司被处罚等。

(三)债权债务情况

因并购公司完成并购后,合并而成的公司须承继目标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故目标公司若存在较大金额的债务或担保等,可能会对并购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甚至连累并购公司及新设公司的名声、商誉等。因此可通过核查目标公司现有资料、案件检索等相关方法查询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未诉、已诉的案件,明确各债权债务进程,从而更好把控并购中的风险。

(四)现有财产核定

对于目标公司现有财产须核实是否存在瑕疵:例如厂房、土地等有形资产是否存在抵押、登记瑕疵等情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被撤销、期限即将届满等情形,从而有效避免目标公司估值虚高。

(五)目标公司及董监高、创始股东承诺

在尽职调查中,可要求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全体董监高、创始股东(如较小公司则可仅要求全体股东),针对公司现状、债权债务关系等各种情况出具的承诺函或者确认书,“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等情况,若违反本承诺,需赔偿一切损失等”,凭借此承诺文件,可为并购公司提供额外保障,同时并购公司也可将承诺内容作为交易前提予以锁定。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并购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司合并形式,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专业的律师可更好把控并购中的风险,比如对并购期间产生的大量法律文书进行起草、把控,对并购中股权架构的设计和交易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对并购的内部流程进行完善,对并购的外部审查提供充分性建议和指导,从而使并购双方更好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获得更多利益。

【作者介绍】

谢少虹 律师

微信号:lawyer-xsh

EMAIL:xieshaohong@zedalawyer.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18F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逾十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公司法律事务,已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擅长并购重组、投融资、房地产业务、刑事辩护等为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担保组组长、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成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萧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Tags:谢少虹 律师 公司并购 概念 动因 类型 目标 公司 注意 要点 解析 发布者:晨晨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良心揭露柿饼市场惊天骗局!亲赴产地,发现富平柿饼真相! 下一篇第四届进博会闭幕,Mootaa展期亮..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