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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少虹律师:股东未按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2021-11-04 17:14:55 来源: 浏览:2128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准入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入股开设公司,但商场如战场,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公司在经营陷入困境情况的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清算程序可以终结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并实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按程序履行清算义务,而是放任不管,使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的囧境。本文将对股东未按程序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分析,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清算义务;未履行;债权人保护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人格和财产与股东的人格和财产均相互分离,在此前提下,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困境下,公司债权人如何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让股东承担责任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规定了七种情况:(1)符合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2)股东抽逃出资;(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4)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5)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6)股东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7)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8)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前四种情况已在前述文章中详细分析,本文将就第(5)种、第(6)种及第(7)种情况“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股东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展开具体论述。

一、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一)情形

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清算,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清算时,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公司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此处,谢少虹律师提醒注意:实践中,我们很多公司股东认为仅完成公司工商注销,即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没有任何债权人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采取简易注销;但是一旦公司存在债权人,不能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而是需要采取普通注销的方式,同时,清算组除了登报公告,还要通知公司债权人,如上述两项缺一,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定解散事由出现而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公司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怠于履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怠于履行义务”是指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二)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在不同情形之下,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在上述第1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谢少虹律师提醒,因清算组成员未履行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债权人既可向清算组全体成员主张赔偿责任,也可向清算组的某一个成员主张赔偿责任,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建议向清算组全体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2、在上述第2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谢少虹律师此处提请公司债权人注意以下三点: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主张赔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债权人仅能向满足上述条件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主张上述责任,对于其他股东则不能主张。

(2)、公司债权人主张赔偿责任的范围仅是在股东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实践中,这个范围是比较难确定的。

(3)、若是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在上述第3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在三种情形中责任最严重的。谢少虹律师此处提请公司债权人注意以下四点: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债权人仅能向满足上述条件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主张上述责任。

(2)、部分股东可排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4条规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谢少虹律师建议,其他股东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其尽快开展清算,并保留催促证据,以免日后公司债权人提出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为自己排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4)、若是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股东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一)情形

股东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清算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践中,简易清算也会要求股东签署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工商查询档案来获得该承诺书。

(二)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在不同情形之下,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的权利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在上述第1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给其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谢少虹律师提醒,公司债权人以本种情形为由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不仅要证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事实存在,且要证明“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的实施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践中,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均需要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公司债权人在适用本种情形时,要甄别实施主体具体为谁因为本种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有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债权人以本种情形作为依据主张由上述主体以为的其他主体(例如有限责任的实控人、董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则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2、在上述第2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谢少虹律师提请公司债权人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需要再另行提起诉讼。使公司债权人免于诉讼之难,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追加。

3、在上述第3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如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谢少虹律师提请公司债权人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追加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不需要再另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而言上非常有利的。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一)概念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

(二)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给其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处,谢少虹律师同样提请注意承担责任的主体。

结语

通过本篇文章及前四篇文章对“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困境下,公司债权人如何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让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的分析,使得公司债权人能够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很容易被公司的有限责任固化思维,简单的认为公司无资产,便放弃进一步寻找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通过寻找专业律师,能够有效保障债权实现的最大化。

【作者介绍】

谢少虹 律师

微信号:lawyer-xsh

EMAIL:xieshaohong@zedalawyer.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18F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逾十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各类企业法律事务,已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擅长并购重组、投融资、房地产业务、刑事辩护等为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担保组组长、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成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萧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Tags:谢少虹 律师 股东 程序 履行 清算 义务 公司 债权人 要求 承担责任 发布者: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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