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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主题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6-05-27 14:41:05 来源: 浏览:20

2026年5月25日,“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主题交流活动在泰国曼谷圆满举行。本次活动由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服务中心、泰国CTAB律协、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泰国仲裁中心(THAC)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联合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暹罗国际律师事务所、星暹日报、东盟-中国工商总会、中泰会展产业商会承办,并得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支持。来自中资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仲裁调解机构及商协会的代表通过线下或在线方式参加,围绕诉讼、仲裁、调解及企业跨境经营风险防控等热点问题展开系统交流。活动现场发布了由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和泰国CTAB律师协会联合准备的《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指引(2026)》,为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本次活动由华笑以博士和Peter Setthapong律师主持,由李仁良教授提供翻译支持。

图一: 泰国前副总理、前司法部长、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泰国共同主席蓬贴·贴甘乍那先生致辞

活动伊始,泰国前副总理、前司法部长、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泰国共同主席蓬贴·贴甘乍那(王朋贴)先生为本次交流活动致开幕辞。王朋贴前副总理表示,随着中泰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中国已成为泰国重要投资来源国,中资企业在泰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不断增加,商业纠纷与法律风险也不可避免。企业在泰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合同履行、工程建设、股东合作、付款结算、授权签署、劳动用工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前了解当地诉讼、仲裁和调解等争议解决程序,提升风险预防与争议处置能力。王朋贴前副总理指出,泰国司法程序通常涉及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层级,程序相对复杂、周期较长,且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和庭审语言均具有较强本地化要求。相较而言,仲裁程序在语言选择、仲裁员选择、程序安排和跨境执行方面更具灵活性,尤其是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多个法域申请承认与执行。调解则作为更加柔性、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降低对抗性、节约成本并维护商业关系。王朋贴前副总理表示,本次活动正是希望围绕三类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为中资企业提供更加清晰的解纷选择。

图二: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长、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致辞

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长、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线上致辞。王丽博士表示,当前全球经贸格局加速重构,RCEP生效实施进入第四年,泰国作为东盟核心经济体和“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合作正迎来重要发展机遇。中国已成为泰国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近两年在泰投资项目总额近70亿美元。2026年4月,中泰签署东部经济走廊合作备忘录,克拉陆桥项目也已上升为中泰“一带一路”旗舰工程。随着合作规模扩大和项目不断深入,合同履行分歧、合资公司治理僵局、工程进度款与结算争议、土地与特许权权属摩擦、劳动与签证合规、数据跨境监管等风险也随之显现。王丽博士指出,跨境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并非“会不会发生”的问题,而是“何时以何种形态出现”的问题。企业很多时候并非输在商业道理上,而是输在解纷机制的自主选择权上。2016年,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及“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经过十年发展,已形成覆盖线上线下的国际商事调解网络。2025年11月,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在曼谷成立,将“项目对接、风险化解、纠纷调解”的一站式服务延伸至中泰经贸合作前沿,为在泰中资企业提供更加贴近本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图三:泰国CTAB律师协会主席纳隆先生致辞

泰国CTAB律师协会主席纳隆先生在致辞中表示,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泰经贸关系持续发展,跨境投资和商业合作日益频繁,也对公正、透明、高效的争议解决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商事纠纷的解决不应局限于法庭诉讼,更应兼顾商业关系维护、成本控制和执行效率。泰国法律体系支持调解与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在诉讼前后均可推动调解,调解协议经确认后亦可具备执行力。CTAB律师协会愿发挥专业桥梁作用,与中方法律服务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协作,共同推动跨境争议解决标准和服务能力提升。

图四: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佟丽华先生致辞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佟丽华线上致辞。他代表北京律协对活动举办表示祝贺,并介绍了北京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情况。佟丽华表示,北京已有超过62000名律师和3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协已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并于今年4月成立“一带一路”国别(区域)课题组,汇集全市200余名涉外律师,组建覆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的27个国别和区域课题组,其中包括泰国国别课题组。佟丽华副会长指出,中泰两国地缘相近、人文相亲,“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日益紧密。当前,中资企业在泰国的投资和项目持续增长,合同履行、合资治理、工程款结算等商事争议风险也随之显现。本次活动系统梳理泰国仲裁、诉讼、调解三条争议解决路径,发布《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指引(2026)》,并搭建企业与专业机构的对话平台,适逢其时,意义重大。北京律协愿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泰国CTAB律协等法律组织的友好合作,在信息共享、人才培养、业务对接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搭建更多务实平台。

图五: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副秘书长张皓亮先生致辞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副秘书长张皓亮线上致辞。他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中资企业在泰国投资、建厂、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布局持续深化,合同履行、合资治理、股权架构、工程款结算等商事争议风险为企业带来新的法律挑战。北仲成立于1995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首批七家仲裁机构之一,三十余年来累计受理案件超过10万件,涉案争议金额超1万亿元。2025年,北仲受理案件12510件,案件标的额1415.62亿元,其中国际商事仲裁案件281件,标的额92.82亿元,当事人覆盖73个国家和地区。张皓亮先生介绍,中泰经贸合作趋势同样体现在北仲案件实践中。截至目前,北仲已受理并审结超过20件涉及泰国商事主体及合同的商事仲裁案件,累计涉案标的额约6.3亿元,案件类型涵盖建设工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相关案件大多以裁决方式高效结案,自组庭至结案平均用时约175天,体现出商事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路径的效率优势。北仲希望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与各方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为中泰争议解决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力量。

图六:武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苏勤致辞

武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苏勤随后视频致辞。她代表武汉仲裁委员会和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绍了机构在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及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的实践进展,并重点推介“调解+仲裁确认”模式。苏勤表示,该模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争议解决服务,将调解的灵活高效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相结合,有助于解决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她建议在泰中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优先考虑仲裁与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方式,并善用专业机构资源。武汉仲裁委员会愿为在泰中资企业提供全链条争议解决服务,助力企业提升跨境经营风险防控能力。

图七:贾辉博士发布《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指引(2026)》

在成果发布环节,贾辉博士代表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和泰国CTAB律师协会发布《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指引(2026)》。该指引包括《泰国调解和仲裁法律指引(2026)》与《泰国诉讼法律指引(2026)》,以中英双语形式呈现,围绕中资企业在泰国商事争议中的核心关切,系统梳理调解、仲裁和诉讼三大解纷路径,并对管辖权确定、证据准备、程序合规、诉讼策略、调解协议执行、仲裁机构选择及跨境执行安排等重点问题进行说明。贾辉博士介绍,泰国调解制度具有成本低、周期短、保密性强等优势,尤其是2025年TAI-MC的推出,标志着泰国在“调仲结合”领域迈出重要一步。对于涉外争议,当事方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纳入“调解前置”或“调仲结合”机制,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或由仲裁庭作出合意裁决,以确保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泰国仲裁制度以UNCITRAL示范法为范本,与国际标准高度接轨,机构选择多元化,司法环境也日益支持仲裁。

图八:泰国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部总监Mr. Witwisit Chodkijpisarn主题发言

在仲裁主题发言环节,泰国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部总监Mr. Witwisit Chodkijpisarn围绕“泰国商事仲裁路径与常见问题”作专题分享。他介绍,仲裁因具有跨境执行力、中立性、专业性和保密性,已经成为跨境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重要选择。泰国仲裁中心(THAC)在案件处理效率、程序灵活性、国际化服务和法院支持方面具有优势,当事人可根据交易特点选择仲裁语言、仲裁员和程序安排,并可在必要时申请临时保护措施。

图九: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立案室负责人王瑞华点评发言

围绕仲裁专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立案室负责人王瑞华作嘉宾点评。王瑞华结合北仲实践,介绍了北仲“1+1+N”仲裁规则体系及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她表示,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能够在尊重当事人合意基础上推动纠纷快速化解,部分案件最快7天结案,费用相较常规仲裁大幅降低,并可支持在线办理。她建议中资企业在合同中清晰约定仲裁条款,优先尝试调解,并通过调仲对接等机制提升和解结果的执行力。

图十:亚司特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池仁馨点评发言

亚司特(Ashurst)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池仁馨随后作点评。她从国际视野出发指出,泰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标准衔接程度较高,在程序效率、仲裁员选择、法院支持以及国际裁决执行方面具有优势。她同时提示,企业如期待在泰国快速采取临时措施或实现后续执行,应在仲裁地选择、仲裁机构约定和临时措施安排方面进行前端设计。若仲裁地设在境外,企业也应提前评估泰国法院对相关临时措施的承认和执行路径,避免争议发生后陷入程序不确定。

图十一:泰国CTAB律师协会代表、Ronrapee律所管理合伙人Mr. Ronnachai Netrumporn主题发言

在诉讼主题发言环节,泰国CTAB律师协会代表、Ronrapee律所管理合伙人Mr. Ronnachai Netrumporn围绕“泰国民事诉讼路径与实务要点”作专题分享。他指出,在泰国民事诉讼并不仅是追求输赢的程序,更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示,企业在提起诉讼前应重点审查六项事项: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对方具体违反何项合同义务、己方是否已经履行合同、是否已经发出书面催告、协议中是否存在仲裁条款,以及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建筑工程延期纠纷为例,企业必须厘清迟延原因究竟来自承包商,还是因业主变更设计、迟延交付场地或迟延审批造成。泰国法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企业必须保存合同、报价单、发票、验收文件、付款凭证、电子邮件、LINE、微信、会议纪要、照片及相关证人资料。对于微信、LINE等电子证据,应注意完整保存,避免截取片段导致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受到质疑。在诉讼程序方面,Mr. Ronnachai Netrumporn介绍,正式诉讼前发出书面警告或催告函具有重要意义,应列明违约条款、损失金额、补救期限及后续诉讼提示。泰国民事诉讼通常包括起诉、送达传票、被告答辩、确定争议焦点、证据调查和法院判决等环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胜诉后,并不意味着立即获得清偿,仍需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账户冻结。因此,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后均应重视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和资产状况的调查。

图十二: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陈效点评发言

围绕诉讼专题,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陈效作嘉宾点评。陈效结合其协助中国企业处理跨境商事纠纷的经验表示,诉讼与仲裁各有适用场景。仲裁具有效率优势,但一旦败诉,裁决可能依据《纽约公约》被快速执行,后果较为直接;诉讼虽然周期较长,但在复杂案件中能够提供上诉及进一步救济机会,也可能成为重要选择。他特别强调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临时禁令、资产管控措施的重要性,认为此类措施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有效压力,推动对方回到谈判和解轨道。

图十三:泰国CTAB律师协会副主席Mr. Phanchana Kanphong点评发言

泰国CTAB律师协会副主席Mr. Phanchana Kanphong随后作点评。他结合多年律师实务经验,对诉讼与仲裁进行了比较。他指出,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较长,且境外资产执行存在现实困难;仲裁则具有效率较高、语言安排灵活、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跨境执行等优势。他同时表示,仲裁裁决并非可因实体结果不利而轻易撤销,只有在仲裁程序存在法定瑕疵等情形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干预,因此企业应在争议解决条款设计和仲裁程序参与中保持高度专业性。

图十四: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长、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秘书长、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贾辉博士主题发言

在调解主题发言环节,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长、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秘书长、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贾辉博士以“以调解促共赢,助力中泰‘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为主题,从中国《商事调解条例》及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中国仲调对接法律制度的近期发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实践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介绍。贾辉博士表示,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任职、回避与保密义务、禁止虚假调解、业务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内容,并确认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允许申请司法确认和境外执行。在仲调对接方面,贾辉博士介绍,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仲裁法明确了仲调对接机制,提升了其法律地位与可操作性。北仲《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推出的“仲裁—调解—仲裁”混合程序等,都为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更具灵活性的解纷方案。相关实践表明,调仲对接有助于降低费用、缩短周期,并通过仲裁裁决形式增强和解成果的可执行性。贾辉博士还介绍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平台建设与实践成果。目前,中心拥有来自50多个国家的1225名调解员,工作语言超过18种,设有137个线下调解室,合作机构覆盖多国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商会协会,累计调解案件60586件,并已建立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外、官方与民间、调解与仲裁、调解与公证、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六对接”工作模式。

图十五:泰国CTAB律协名誉顾问、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华笑以博士点评发言

在调解主题点评环节,泰国CTAB律协名誉顾问、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华笑以博士表示,调解作为一种温和、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渗入纠纷发生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促使当事人从对抗回到沟通,有助于减少商业关系破裂和程序成本消耗。

图十六: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永强点评发言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永强线上点评指出,贾辉博士关于调解制度与仲调对接机制的解读具有较强指导意义,“仲调对接”模式已经较为成熟,符合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发展趋势,也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相关实践高度契合。未来,各方应进一步完善规则、培育人才、加强国际合作,让调解成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

图十七:泰国CTAB律协名誉顾问、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马若彬先生发言

在后续活动预告环节,泰国CTAB律协名誉顾问、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理事马若彬先生介绍了“2026年7月泰国中资企业法律实务专项培训”安排。该培训以“深耕泰国市场·合规稳健经营”为主题,拟于2026年7月18日至19日举行,为期两天,专为在泰中资企业管理者、财务、人事、法务及投资负责人设计。培训将围绕泰国基础投资法、外国人经商法、本土劳动法规、企业税务管理、移民与工作许可、商业欺诈风险防范六大核心板块展开,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经营防火墙。7月18日课程将聚焦商事投资、财税用工及基础合规,帮助企业明确泰国投资准入规则、运营红线、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税务实操要点;7月19日课程将聚焦人事签证、风险防控、商业欺诈识别及争议解决路径,并设置现场研讨与专家答疑环节,旨在打通从政策理解到实际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图十八:现场部分嘉宾合影

本次活动内容务实、交流深入。与会嘉宾一致认为,泰国作为中资企业在东南亚投资布局的重要目的地,市场机遇与法律挑战并存。面对泰国市场制度差异、语言环境和执行特点,中资企业应坚持“前端预防、过程留痕、争议预案、路径协同”的风险管理思路,在合同签署、履约管理、公司治理和争议处置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以更加高效、合规、可预期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活动最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并在现场进行自由交流。

未来,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合作机构将继续依托法律指引、专题培训和属地化服务网络,持续输出泰国法律动态、争议解决方案与企业合规实务经验,为中资企业在泰国投资落地、合规经营、合同管理、争议处置与执行提供专业支持,助力中资企业以规则为依托、以合规为底座,在泰国市场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Tags:中资企业 泰国 商事 争议 解决 主题 交流 活动 成功 举办 发布者: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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