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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2022-12-08 10:45:58 来源: 浏览:2131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以源泉扣缴为主的自然人税收征管模式,在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不仅会使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充沛性受到威胁,还会损及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加大贫富差距。因此,进一步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成为当前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中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适用于自然人的法律条款相对较少。如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环节,适用对象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包括自然人。在基层实践中,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缺少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二是自然人自行申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自然人实行年度自行汇算为主,还有些实行源泉扣缴和代收代缴制度。上述申报制度导致一些问题,有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薄弱,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主观故意不申报或少申报;有的纳税人习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对自身的纳税义务人意识淡化。

三是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还不高。自然人的涉税信息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也有一般民事主体,甚至有个人,现行的征管法虽然规定这些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调查,但仅仅是协助义务,远远不能达到税务机关税源监管的需求。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还未建立,自然人财产和收入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准确,容易造成自然人税收的流失。

四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配套制度相对滞后。当前,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的现金使用行为不受额度、使用范围等限制,对自然人的收入及现金交易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和跟踪,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自然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监控。同时,当前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针对的是法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五是自然人纳税服务体验有待提高。由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纳税识别号,自然人不能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办理涉税事项主要通过线下方式,不仅衍生出办税点拥堵的问题,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多头跑和来回跑,加大了自然人纳税申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些税务机关虽然也开通了掌上办税,开发了申报APP,但一般局限于部分纳税项目,并未能实现全覆盖。

二、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从问题入手、以高收入和高净值人员为重点,有的放矢、循序渐进推进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法律框架。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性质的组织并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管理。通过制度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即自然人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自然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涉及自然人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并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自然人税收代扣代缴义务、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等的法律责任。

二是坚持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双轨运行模式。强化源泉扣缴,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一步落实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办法,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把好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入口,合理限定必须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范围,重点盯住高收入群体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群体,同时鼓励其他纳税人自愿进行申报。积极推进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逐步扩大法定申报纳税人的范围。

三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将税务机关有权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转为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强制性义务,并配套建立信息获取协作的相关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经济信息交换系统,实现自然人纳税人重要涉税信息在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自动共享。对非政府部门的第三方信息,从法律层面赋予税务机关足够的检查权,明确相关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自然人相关信息。

四是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配套机制。加快现金管理立法工作,对自然人提取现金设置限额,大额现金使用需说明用途,鼓励自然人通过支票、信用卡、电子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规定企业工资发放以及向外部自然人的财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压缩现金交易空间。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数据库,并相应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评价机制,将自然人税收信用评价作为自然人信用记录的一个重要指标,把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税收信用的跟踪、管理和应用。

五是完善自然人纳税服务机制。构建以自然人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服务举措、拓宽服务渠道。突出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等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税种,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开发实用、便捷、适合自然人申报的网站端口和移动终端,大力推广网上和移动办税。在纳税申报上,可以设置通过拍照、扫描的上传资料方式,通过个人信息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核实纳税人身份信息;在税款缴纳上,可以借鉴电商模式,为自然人提供网银、支付宝等多种快捷支付方式缴纳税款,并相应设置退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朱彩春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以源泉扣缴为主的自然人税收征管模式,在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不仅会使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充沛性受到威胁,还会损及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加大贫富差距。因此,进一步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成为当前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中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适用于自然人的法律条款相对较少。如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环节,适用对象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包括自然人。在基层实践中,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缺少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二是自然人自行申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自然人实行年度自行汇算为主,还有些实行源泉扣缴和代收代缴制度。上述申报制度导致一些问题,有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薄弱,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主观故意不申报或少申报;有的纳税人习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对自身的纳税义务人意识淡化。

三是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还不高。自然人的涉税信息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也有一般民事主体,甚至有个人,现行的征管法虽然规定这些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调查,但仅仅是协助义务,远远不能达到税务机关税源监管的需求。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还未建立,自然人财产和收入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准确,容易造成自然人税收的流失。

四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配套制度相对滞后。当前,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的现金使用行为不受额度、使用范围等限制,对自然人的收入及现金交易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和跟踪,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自然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监控。同时,当前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针对的是法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五是自然人纳税服务体验有待提高。由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纳税识别号,自然人不能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办理涉税事项主要通过线下方式,不仅衍生出办税点拥堵的问题,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多头跑和来回跑,加大了自然人纳税申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些税务机关虽然也开通了掌上办税,开发了申报APP,但一般局限于部分纳税项目,并未能实现全覆盖。

二、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从问题入手、以高收入和高净值人员为重点,有的放矢、循序渐进推进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法律框架。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性质的组织并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管理。通过制度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即自然人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自然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涉及自然人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并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自然人税收代扣代缴义务、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等的法律责任。

二是坚持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双轨运行模式。强化源泉扣缴,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一步落实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办法,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把好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入口,合理限定必须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范围,重点盯住高收入群体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群体,同时鼓励其他纳税人自愿进行申报。积极推进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逐步扩大法定申报纳税人的范围。

三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将税务机关有权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转为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强制性义务,并配套建立信息获取协作的相关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经济信息交换系统,实现自然人纳税人重要涉税信息在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自动共享。对非政府部门的第三方信息,从法律层面赋予税务机关足够的检查权,明确相关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自然人相关信息。

四是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配套机制。加快现金管理立法工作,对自然人提取现金设置限额,大额现金使用需说明用途,鼓励自然人通过支票、信用卡、电子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规定企业工资发放以及向外部自然人的财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压缩现金交易空间。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数据库,并相应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评价机制,将自然人税收信用评价作为自然人信用记录的一个重要指标,把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税收信用的跟踪、管理和应用。

五是完善自然人纳税服务机制。构建以自然人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服务举措、拓宽服务渠道。突出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等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税种,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开发实用、便捷、适合自然人申报的网站端口和移动终端,大力推广网上和移动办税。在纳税申报上,可以设置通过拍照、扫描的上传资料方式,通过个人信息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核实纳税人身份信息;在税款缴纳上,可以借鉴电商模式,为自然人提供网银、支付宝等多种快捷支付方式缴纳税款,并相应设置退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朱彩春

Tags:关于 健全 自然人 税收 管理体系 思考 责任编辑: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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